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01號
PCDV,105,消債更,201,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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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黃曦諒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曦諒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 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810,643元,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雙方協談無法達成共識, 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工作為工地雜工,每月薪資23 ,000元,然須支出每月伙食費6,000元、行動電話1,300元、 油資1,550元、醫療費150元、生活用品250元、電瓦斯第四 台等費用2,000元、房租8,000元等;是聲請人提出更生還款 計劃草案,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以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4,000元,共72期,6年清償,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 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 清冊、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國 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汽車行照、薪資袋、統 一發票、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繳費單、石油氣費收據 聯、電信費帳單、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表格等影本為證據。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 解,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商銀提出180期、0利率、每月11,489 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無法負擔兆豐商銀所提出之調解方 案,且有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無法納入一 併協商,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4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又 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 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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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