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5年度,49號
PCDV,105,家調裁,49,2016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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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韋涵
代 理 人 林全成
相 對 人 陳陸皓
關 係 人 林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
5 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一行及理由欄四之第七行所載「莊順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育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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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