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楊惠珍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被 告 黎振朋訴訟代理人 林讌珍律師 陳奕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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