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725號聲 請 人 江珊儀相 對 人 廖泉鴻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依原聲請狀內容送達,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完整資料及應受送達地址。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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