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58號
相 對人即
非訟聲請人 莊榮吉(已殁)
相 對人即
非訟相對人 莊雅琪(亦為非訟聲請人莊榮吉之繼承人)
莊宏偉(亦為非訟聲請人莊榮吉之繼承人)
莊宏堃(亦為非訟聲請人莊榮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雅琪、莊宏偉、莊宏堃應於繼承相對人莊榮吉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連帶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非訟聲請人莊榮吉對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莊雅琪、莊宏偉、 莊宏堃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 日以104年度家救字第331號裁定,准對非訟聲請人莊榮吉予 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 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3號裁定聲請費用 由非訟聲請人莊榮吉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向非訟聲請人莊榮吉徵收應負擔之程序費用 。
三、非訟聲請人莊榮吉請求非訟相對人莊雅琪、莊宏偉、莊宏堃 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至非訟聲請人莊榮吉死亡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扶養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經 核,非訟聲請人莊榮吉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45,000元(5,000元×3人×3月=45,000元),應 徵第一審聲請費500元。
四、又非訟聲請人莊榮吉已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非訟相對人 莊雅琪、莊宏偉、莊宏堃亦為其繼承人,並向本院為陳報遺 產清冊,有本院依職權函調105年度司繼字第552號卷宗在卷 可查。從而上開費用自應由其繼承人莊雅琪、莊宏偉、莊宏 堃於繼承相對人莊榮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爰依職權向 莊雅琪、莊宏偉、莊宏堃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