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魏選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3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491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95,35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666,274元之59.34%,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本金599,756元之65.9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19,224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276,000元後,尚餘43,224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95,352元。另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於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單解約價值計265,642元(已分期納入更生方案)外 ,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6月8日壽會博字第000 00 00000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 22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5年6月4日中壽保規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與其配偶共同經營早餐店,係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3,301元,此經聲請人供陳在 卷,並有本院執行筆錄(訊問)在卷可佐,應堪信為 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1,500元,雖 聲請人並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本 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可認聲請人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 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13,301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1,500元後,尚餘1,80 1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 為增加還款金額,並將其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 值計265,642元分期納入更生方案(即每期另增加還 款3,690元;計算式:265,642元÷72期=3,690元,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 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 ,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 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5,491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95,352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
率(依本院於105年3月14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0.00%
每期清償金額:5,49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