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岱晟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3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44,000元後,為56,000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60,000元。參諸債務 人更生開始時,無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經查,債務人104年7月至12月之平均每月薪資為36,229元 (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稅費),有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回函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6,229元,應屬可採。(三)次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長女(民國104年出 生)及將出生之第二名子女,有戶籍謄本、媽媽手冊影本
在卷可佐,考量債務人配偶之過去月薪為2萬餘元,目前 薪資則僅有8千多元,且子女出生後恐需投入大量時間照 顧兩名子女,以減少保母費用支出,是其薪資難以再提高 ,故以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核之 ,債務人每月對其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各7,500元,應屬 合理。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31,000元,扣除扶養費用共 15,000元,餘16,000元供每月生活之用,其各項生活支出 包含膳食費6,720元、租金5,000元、交通費1500元、水電 瓦斯費1,000元、雜支1780元等,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 之常情,均非奢侈花費。另其每月可處份所得36,229元扣 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31,000元後之餘額為5,229 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上開 餘額之95.62%用以清償【計算式=(5000×72)÷(5229× 72)】,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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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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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6.52%(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 )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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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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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509元 │
│0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70元 │
│0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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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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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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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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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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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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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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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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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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