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桔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肆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
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下
同)1,0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
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二)相對人迄99年8 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33,425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9,165元為自92年8 月26日起至99年8 月10日止之
消費款,2,460 元為循環利息、1.800 元為循環利息。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桔男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16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9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桔男 │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29165 │ │月11日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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