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珍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珍妮於民國81年6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下同)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
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珍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60412 │0000000000│05月 17日 │ │ │
│ │元 │902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