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196號
PCDV,105,司促,21196,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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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顏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顏麗蘭於民國85年1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01725730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6 月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2,05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2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麗蘭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818 │3180172573│06月 05日  │      │       │
│  │元  │009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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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