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育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育恆於民國98年3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543374550230000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
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7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2715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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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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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育恆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715364│3745502300│07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0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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