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75號
PCDV,105,司促,21075,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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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苗嘉即江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苗嘉即江美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543372850474645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止累計55,12
  0元正未給付,其中22,121元為消費款;29,999元為循環利
  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苗嘉即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121 │美蓮   │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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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