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6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谷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壹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民國92年6 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 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 期計付新臺幣(下同)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
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
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 期為限。。
(二)相對人自92年6 月17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結帳共計94
,13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0,000元、利息2,937 元、
違約金1,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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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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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谷定 │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0000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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