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46號
PCDV,105,司促,2104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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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謝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貳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謝素寬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借期至105 年11月10日屆滿,
   利息自貸放日起,前6 期採固定利率1.66% ,第7 期開始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71% 機動計息,另依據
   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
   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7 期起之
   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
   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
   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 天(含)以
   上記錄等。
(二)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
   金。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 年5 月10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0,825 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104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素寬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3.93%   │
│  │130825│     │5月10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93%   │
│  │   │     │1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素寬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0.393%  │
│  │130825│     │6月11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0.493%  │
│  │   │     │1月10日起  │2月1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986%  │
│  │   │     │2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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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