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謝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貳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謝素寬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借期至105 年11月10日屆滿,
利息自貸放日起,前6 期採固定利率1.66% ,第7 期開始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71% 機動計息,另依據
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
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7 期起之
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
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
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 天(含)以
上記錄等。
(二)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
金。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 年5 月10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0,825 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104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素寬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3.93% │
│ │130825│ │5月10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93% │
│ │ │ │1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素寬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0.393% │
│ │130825│ │6月11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0.493% │
│ │ │ │1月10日起 │2月1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986% │
│ │ │ │2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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