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813號
PCDV,105,司促,20813,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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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陸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進男於民國93年3 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
   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
   年5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9,695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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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