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9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林京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
2077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京慧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
851161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775元,專案補償款22515
元,共計新臺幣4329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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