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昕
債 務 人 陳真章
債 務 人 李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昕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真章及李淑
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
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316,424元。自申
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
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105年06月2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昕自103.12.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真章及李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貞、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4009│昕、陳真章│1月01日起 │3月29日止 │六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3月30日起 │6月22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23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貞、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4009│昕、陳真章│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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