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
債 權 人 溫國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銘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北義資產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洪銘 陽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 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洪銘陽以公司代表人 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北義資產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 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洪銘陽既非發票人 ,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