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138號
PCDV,105,司促,20138,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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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38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廖鳳菲即廖鳳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與按月計
  付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付貳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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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