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38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廖鳳菲即廖鳳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與按月計
付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付貳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