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0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債 務 人 陳成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叁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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