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70號
PCDV,105,司促,19770,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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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7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黃馨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壹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5520540203899104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78,174 元,其中
   已到期本金126,162 元,應自105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4
   3,846 元、違約金雜費計8,166 元。
(二)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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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