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債 務 人 吳文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貳佰伍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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