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雲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 桃園市○○區○○路000 號,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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