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408號
PCDV,105,司促,19408,2016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
債 務 人 陳照明
債 務 人 高水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