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建銘
債 務 人 張烜鳴
債 務 人 張烜維
債 務 人 張烜愷
一、債務人張烜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肆萬
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烜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張烜維、張烜愷給付之。
二、債務人張烜鳴、張烜維、張烜愷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陸
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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