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746號
PCDV,105,司促,18746,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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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建銘
債 務 人 張烜鳴
債 務 人 張烜維
債 務 人 張烜愷
一、債務人張烜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肆萬
  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烜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張烜維張烜愷給付之。
二、債務人張烜鳴張烜維張烜愷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陸
  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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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