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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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並有記載債
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之
聲請狀正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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