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213號
PCDV,105,司促,18213,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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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債 權 人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並有記載債
  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之
  聲請狀正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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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