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47號
PCDV,105,司促,16747,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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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7號
債 權 人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螢
債 務 人 陳忠明即明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陳忠明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否則如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時,即不予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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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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