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76號
PCDV,105,司促,16576,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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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倍斯特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PX0220248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40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PX02202487。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追繳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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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斯特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