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4號
PCDV,105,保險,4,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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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姿君律師
被   告 黃詩玲 
      黃詩珊 
      俞玟妏 
      黃添福 

      林美英 
      林志強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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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