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98號
PCDV,104,重訴,698,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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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李孟賢
訴 訟 代 理 人 李良杰
        賴淑玲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宜庭律師
被     告 池輝水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附近地段實價登錄
交易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
肆仟捌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不足之數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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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