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李孟賢
訴 訟 代 理 人 李良杰
賴淑玲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宜庭律師
被 告 池輝水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附近地段實價登錄
交易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
肆仟捌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不足之數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