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鑫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季揚
兼
法定代理人 唐清文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先位上訴
聲明核定之即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捌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