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2988號
PCDM,88,易,2988,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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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七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B○○連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B○○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 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六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於八 十九年八月十日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 中(未構成累犯);又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二千元確定,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悛悔,基於收 受贓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後之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某日 止,在其所獨資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二十五號「昆明機車行」內,明知 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係他人所失竊之物,卻仍自某位不詳姓名之人處, 連續收受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贓物。嗣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二十時三十 分許,在其上開機車行內,為警查獲,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贓物 六十二塊。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B○○固坦承獨資經營昆明機車行,惟矢口否認有收受贓物犯行,辯稱 :警察來查獲時,伊在住院,不知道為何有該批引擎號碼牌云云。然查:(一)如附表「引擎號碼欄」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均係屬於附表「失竊機車車號 欄」所示之機車之物,連同機車一併遭竊等情,業據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代理 人於警訊時指訴綦詳,並有該等機車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共計六十二份附於偵查卷或本院審理卷內可查,及被害人 所出具領回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四十九張存卷足徵,而其餘未領回引擎號碼牌之 被害人,則均係因機車僅餘引擎號碼牌,故該等被害人不願到場領回,此有台 北縣蘆洲分局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蘆警三刑方字第一九九七七號函一份在卷可憑 (被害人已領回及未領回機車引擎號碼牌之情形,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足 見該批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確係贓物無誤。(二)被告所經營之昆明機車行為警查獲之際,被告本人亦在現場之事實,業經證人 即警員宋玉寬於本院證述屬實,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且被告B○○於本院訊問證人宋玉寬時亦全程在庭,經本院訊問證人宋玉寬 完畢後,訊問被告對於證人宋玉寬之證言有無意見乙節,被告亦當庭表示:「 沒有意見」,此亦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足考,且被告亦於本院自承警察至昆明 機車行搜索時,其母親有通知渠返回機車行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審 判筆錄),復有警員於現場搜索製作之現場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二 十一頁),被告於本院供承其親自簽名於該現場紀錄表(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



),足見被告於警察查獲當時確係有親自在場。其雖執前開情詞為辯,並提出 祐民綜合醫院及惠林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憑,然祐民綜合醫院所出 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因右輸尿管結石,「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 年月二十九日止」,於該院住院治療共五日,另惠林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 載被告因左手外傷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共「就 診」十五次。而被告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為警查獲,是日被告早已出院,其 辯稱其當時住院中,無非事後卸責之詞,毫無足採。(三)其次,被告雖於本院辯稱不知為何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云云。惟其 於第一次偵查訊問時已供稱:引擎號碼牌都是客人將舊車送來店內,要伊將引 擎號碼牌留下要報繳的,伊不知道客人姓名等語(見偵卷第一0一頁反面), 其事後於本院翻異前詞,純係畏罪圖卸之詞,無足採信。(四)而被告係經營機車修理等業務之專業人士,於收受客戶所交付之機車及引擎牌 照等物應知查詢其來源,且如係被告所言如附表所示機車引擎號碼牌均是客人 將舊車送至伊店內委託伊報繳,則何以該批機車被告均未向監理單位報繳?顯 見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號碼牌均係他人所失竊之贓物甚明,並予以 收受之。其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虛詞,殊難值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B○○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其先後多次犯 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 就被告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之收受贓物犯行予以 起訴,而未論及如事實欄所示之其餘犯行(收受附表編號六二所示之機車引擎號 碼牌),然查,附表編號六二之機車引擎號碼牌亦係在被告機車行內所查獲,並 經被害人張正午領回,有贓物認領單據一紙附於偵卷可稽(見偵卷第一百四十二 頁正面),車號TYC─八四二號輕型機車確係被害人張正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一日八時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三八號前失竊之事實,亦據張正午於 警訊時指明(見偵卷第一百四十一頁),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份可查(見偵卷第三十七頁),足認被告係在該機車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失竊後,收受該機車之引擎號碼牌贓物,惟該部分與公訴人 所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起訴書附表編 號六三部份,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即本判決附表編號七)係同一犯罪事實, 該部份起訴書有誤,應予更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偽造 機車引擎號碼之偽造文書案件前科(見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 表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 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八號刑事判決各一份足考),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收受 機車引擎號碼牌贓物之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後否認 ,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以,警方於查獲時雖扣得被告 所有之電焊機組一組、電焊面罩一個、榔頭二支、鐵鉅一支、大型鐵鉗一支、小 型鐵鉗一支、電動螺絲拆卸機一具、固定鎖三支、板手三支物品,然被告否認該 等物品係供犯罪所用,辯稱稱係修理機車之工具等語,查該等扣案物品,與被告



之本件「收受贓物」犯行應無關聯,應非供犯收受贓物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公訴人請求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B○○基於同前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日,在其上址機車行內,明知車號KE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為b○○所有, 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日七時許,在台北市○○街二十六之六號前遭不詳姓名之人竊 取)係贓物,卻仍自某不詳姓名之人處,收受上開重型機車一輛。訊據被告B○ ○堅決否認有何該部分之收受贓物犯行,堅稱:車號KE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 係一位不詳姓名客人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送來伊機車行修理的,但尚未取回, 伊不知道上開重型機車係他人失竊之物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能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車號KE 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係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日七時許,在臺北市○○街二十六號 前遭竊之情,雖據被害人b○○於警訊時指訴在卷,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 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份足憑(見偵卷第五十八頁),然其指訴 僅得證明該機車失竊之事實,被告收受該機車時,是否知悉為贓物,尚需予以查 證。經本院隔離訊問被告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己○○,其結證證稱:「我與被告B ○○為朋友關係,認識兩年多,我常到他店裡去喝茶,被告為警查獲當天我有在 場,我剛好看到警察在搜索,我有看到警察查到車號KE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 ,並且跟警察說那是人家拿來修理的,我也有看到是客人拿來修理的,時間是八 十八年一月中、下旬時,客人大概是四十多歲男子,(問:KEW─四六一號機 車是何廠牌?)是三陽藍色,(問:你如何知道車號?)我記得是藍色,但我不 記得車號,(問:客人有無說何時取車?)說隔兩天,(問:被告有無開估價單 ?客人有無留資料?)都沒有,(問:客人身高多少?)約一百七十公分左右, 稍瘦」等語。另本院於同一期日復訊問證人壬○○○○,其證稱:「(問:己○ ○稱你們去查獲當天,他有在場?)當天是有被告幾個朋友在店內,但我沒有注 意看,...(問:己○○當時有無說車號KEW─四六一號機車是別人送修的 ?)當天有聽到有人說KEW─四六一號機車是別人送修的」等語,核與證人己 ○○前開證述情節相符,是被告B○○辯稱車號KE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係客 人所送修,伊不知係贓車乙節,應堪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之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B○○有何如公訴人所指收受車號KEW─四六一號重型機車贓 物之犯行,該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論罪科刑 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諭知無罪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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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失竊機車車號│ 引 擎 號 碼 │ 失 竊 時 間 │ 失 竊 ?├──┼───┼──────┼───────┼─────────┼────
│ 一 │丙○○│UER-383 │SA10DA-111498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台北縣新│ │ │ │ │十一時十七分許 │平路二六
│ │ │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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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玄○○│AUQ-805 │HG126945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台北市蘭│ │ │ │ │日八時許 │七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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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盧瑞熊│TYL-912 │SA10DA-106745 │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北縣林│ │ │ │ │七時許 │強九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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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黃○○│AZI-193 │RGO45149 │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北市延│ │ │ │ │七時許 │五段一三
│ │ │ │ │ │九弄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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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亥○○│AWN-113 │4TF-066151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九│台北市延│ │ │ │ │時許 │五段二一
│ │ │ │ │ │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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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子 ○│EFT-656 │SA10DA-109142 │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北市社│ │ │ │ │六時許 │五二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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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宙○○│TYC-878 │RLO24788 │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北縣林│ │ │ │ │九時許 │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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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J○○│DRA-543 │SA10DA-107450 │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北市錦│ │ │ │ │八時許 │巷五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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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癸○○│DRF-913 │RLO33418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十│台北市民



│ │ │ │ │九時許 │一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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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X○○│TYS-718 │4XA-113745 │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二│台北市中│ │ │ │ │十一時許 │二段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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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陞機│LLK-063 │C0000000 │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七│台北縣三│ │械股份│ │ │時許 │正北路
│ │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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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辰○○│DRI-157 │SA10DA-109498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台北市德│ │ │ │ │一日十四時許 │六七巷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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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a○○│LPF-486 │RGO24583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台北縣泰│ │ │ │ │日十七時許 │寧街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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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庚○○│ABV-515 │GY6D-227525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十│台北市中│ │ │ │ │八時許 │二段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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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c○○│LLW-352 │RGO25511 │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一│台北市葫│ │ │ │ │時許 │十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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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P○○│LLP-019 │SA25GA-113619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桃園縣龜│ │ │ │ │二十一時許 │化五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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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N○○│MDM-977 │4HP-704982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台北縣三│ │ │ │ │零時許 │新路二段
│ │ │ │ │ │巷七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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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T○○│RZW-099 │SA10DA-103599 │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台北縣蘆│ │ │ │ │時許 │平路七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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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A○○│EFQ-065 │SA10DA-107383 │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台北市吉│ │ │ │ │十四時許 │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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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午○○│FIE-468 │GY6D-240365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台北縣三│ │ │ │ │七時許 │生街一巷
│ │ │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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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立法院│ABN-698 │GY6D-719750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十│台北縣淡│ │ │ │ │一時四十分許 │義街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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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S○○│CHU-380 │RB003625 │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北市承│ │ │ │ │七時許 │段一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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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M○○│DRH-790 │EU074809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台北市大│ │ │ │ │日八時許 │五九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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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V○○│DGC-349 │GR00-000000 │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台北縣三│ │ │ ││六時許 │路頭街
│ │ │ │ │ │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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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Q○○│ITI-845 │GY6D-806439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九│台北市葫│ │ │ │ │時許 │十巷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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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F○○│RYK-751 │D0000000 │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北縣五│ │ │ │ │十五時許 │史路一巷
│ │ │ │ │ │弄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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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I○○│PSV-005(起 │GY6D-198682 │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八│台北市新│ │ │訴書誤繕為TS│ │時許 │三段八八
│ │ │V-005)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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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黃張燕│TYD-279 │SA10DA-101361 │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六│台北縣蘆│ │美 │ │ │時許 │平路一八
│ │ │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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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戌○○│DRJ-127 │000-0000 │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八│台北市新│ │ │ │ │時許 │二段一四
│ │ │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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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G○○│AWN-236 │4TF-103106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台北縣三│ │ │ │ │二十時許 │愛街四四
│ │ │ │ │ │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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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卯○○│HHV-787 │GY6D-619810 │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六│台北縣三│ │ │ │ │時許 │福街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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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U○○│UEX-061 │SA10AU-366801 │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台北縣新



│ │ │ │ │五時許 │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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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L○ │DRH-176 │SA10AU-365079 │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北市中│ │ │ │ │十二時許 │二段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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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D○○│AWT-740 │4TF-103121 │八十七年十月十日十│台北市錦│ │ │ │ │六時許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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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乙○○│CDJ-711 │4HP-001519 │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北市大│ │ │ │ │二十一時許 │五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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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未○○│AXM-096 │4TF-109583 │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八│台北市延│ │ │ │ │時許 │四段一0
│ │ │ │ │ │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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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H○○│AWH-363 │4TF-061631 │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台北市環│ │ │ │ │四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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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E○○│GAD-350 │4HP-022889 │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台北縣三│ │ │ │ │九時許 │路頭街
│ │ │ │ │ │二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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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申○○│EFO-635 │SA10DA-102719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台北市延│ │ │ │ │日五時許 │五段二三
│ │ │ │ │ │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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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R○○│TYZ-241 │SA10DA-109682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台北縣三│ │ │ │ │日零時許 │華街一四
│ │ │ │ │ │五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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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丁○○│UFA-206 │4UE-110825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台北縣板│ │ │ │ │二日二十三時許 │雅東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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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C○○│TYR-909 │RL043264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台北縣新│ │ │ │ │五日八時許 │泰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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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地○○│AXJ-913 │4CW-050143 │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台北市承│ │ │ │ │二十三時許 │段六九巷
│ │ │ │ │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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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丑○○│LXU-162 │4CW-078145 │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北縣新│ │ │ │ │二十三時許 │成路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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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巳○○│FEF-535 │GY6E-143015 │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十│台北縣三│ │ │ │ │六時二十七分許 │行路二段
│ │ │ │ │ │巷三十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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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宇○○│DRC-429 │SA10DA-109733 │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六│台北市迪│ │ │ │ │時許 │段三六四
│ │ │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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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酉○○│TYP-721 │SA10DA-109133 │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八│台北縣三│ │ │ │ │時許 │路頭街
│ │ │ │ │ │六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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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W○○│HIE-831 │GY6B-123582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六│台北縣蘆│ │ │ │ │時許 │義路三六
│ │ │ │ │ │五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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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K○○│GFK-971 │4TF-001170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北縣蘆│ │ │ │ │十二時許 │平街三二
│ │ │ │ │ │弄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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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Z○○│CHY-718 │SA25GA-116901 │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北市合│ │ │ │ │八時許 │三0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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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協和興│DRG-063 │SA10DA-109149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台北市和│ │化工原│ │ │日二時許 │三段八四
│ │料有限│ │ │ │起訴書誤
│ │公司 │ │ │ │四號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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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Y○○│AXB-486 │RR023723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台北市重│ │ │ │ │七日七時許 │
├──┼───┼──────┼───────┼─────────┼────
│五三│寅○○│EFP-226 │EU069560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台北縣淡│ │ │ │ │九時許 │崙路三0
│ │ │ │ │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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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甲○○│WLN-458│ET003265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台北市忠│ │ │ │ │日二十一時許 │四段五五




│ │ │ │ │ │二弄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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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O○○│DPN-250(起 │4UE-025308 │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北市重│ │ │訴書誤繕為DP│ │八時許 │三段二三
│ │ │J-250)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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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d○○│AZS-251 │RGO27122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台北市中│ │ │ │ │九日十時許 │二段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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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辛○○│UET-726 │SA10DA-108105 │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台北縣三│ │ │ │ │二十時許 │山路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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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e○○│MKD-890 │4CW-044108 │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北市農│ │ │ │ │二十時許 │二之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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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戊○○│GCM-845 │4HP-338802 │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台北縣新│ │ │ │ │六時許 │誠路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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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蔡錦銘│TGP-373 │GR1B-201981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十│台北縣蘆│ │ │ │ │一時許 │平街三二
│ │ │ │ │ │弄十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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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天○○│EFT-365 │SA10DA-110177 │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台北市吉│ │ │ │ │七時許 │五六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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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張正午│TYC-842 │RL007418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台北縣土│ │ │ │ │八時許 │德路一段
│ │ │ │ │ │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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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