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盧秀嬌
被 上訴人 羅怡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