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40號
PCDV,104,訴,2040,2016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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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盧秀嬌 
被 上訴人 羅怡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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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