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沈明國
簡秋桂
朱全佩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郭茂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一、就上訴人沈明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
二、就上訴人簡秋桂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肆仟捌佰元。
三、就上訴人朱全佩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捌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