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73號
PCDV,103,訴,1573,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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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永青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碧鈴
      林婉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碧鈴林婉楹間因103 年訴字第157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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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