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101號
PCDM,105,聲判,101,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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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周政霖
代 理 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謝南玉趙紹傑吳慧珠趙惟漢、李日
廷等涉嫌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聲議字
第486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4679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於聲請狀之簽名。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 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 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又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 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僅由聲請人委任之律師蓋章 ,聲請人則僅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列印其姓名,並未簽名,核 與前述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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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