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277號
PCDM,105,聲,3277,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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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信閔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信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信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在假釋中付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 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受刑人自10 1 年3 月6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2 月18日, 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 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 號:105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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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