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承隆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字號欄所載「104 年度交易字第98號」更正為「105 年度交易字第9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 判決字號欄所載「104 年度交易字第98號」,顯係「105 年 度交易字第9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