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1號
債 權 人 李威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千鶴、陳商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千鶴、陳商利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 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如係請求票款,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係第三人天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千鶴)之 公司名義,請釋明對債務人郭千鶴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㈡ 釋明請求郭千鶴、陳商利「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債權人 已於106 年8 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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