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060號
PCDM,105,聲,3060,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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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晋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晋良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晋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又刑事判決關於 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 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 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 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先予敘明。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施用第一級 毒品等3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 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 ,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 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 刑人民國105年6月2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是檢 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號│ │ │ │)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103 年1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8 │
│ │毒品 │月,如易科│14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4 年度│7 月9 │104 年度上訴│月31日 │
│ │ │罰金,以新│ │署104 年度│審訴字第815 │日 │字第2052號 │ │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26│號 │ │ │ │
│ │ │折算壹日 │ │7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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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拾│103 年1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最高法院105 │105 年2 │
│ │毒品 │月 │16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4 年度│7 月9 │年度台上字第│月4日 │
│ │ │ │ │署104 年度│審訴字第815 │日 │418 號 │ │
│ │ │ │ │毒偵字第26│號 │ │ │ │
│ │ │ │ │73號 │ │ │ │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壹│104 年7 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2 │
│ │毒品 │年壹月 │20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4 年度│1 月14│法院104 年度│月18日 │
│ │ │ │ │署104 年度│審訴字第2050│日 │審訴字第2050│ │
│ │ │ │ │毒偵字第 │號 │ │號 │ │
│ │ │ │ │537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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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