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82號
CHDV,89,重訴,282,2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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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中福
  訴訟代理人 林燈成
  送達代收人 許吉良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張瑞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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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