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張鳳榛
訴訟代理人 林哲賢律師
被 告 黃種義
被 告 阮氏伶
上列被告黃種義、阮氏伶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