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67號
CHDV,89,重訴,267,200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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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社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被   告 乙○○○
        丁○○
        丙○○
        戊○○
        林火滕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肆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邀其亡父林錦達、被告己○○等 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共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 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按月繳息,本金及利息按月共分一  百二十期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利率百分之九點二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  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繳息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即未依約攤腳本息,  迭經催討無效。另案外人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東公司)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八日、同年十一月六日邀林錦達、被告丁○○、  己○○、甲○○及案外人陳綉蘭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三百  萬元及三百萬元,期間各一年,到期清償,按月繳息,利息按利率百分之九點二  一、九點二一及九點九七五計付,並同意隨本庫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  期繳息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即未按期繳息,且借款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六日陸續到期,本金除獲部分付款  外,其餘部分尚有八百三十六萬六千六百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查林錦達  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病故,而被告乙○○○丁○○丙○○戊○○、林火  滕、己○○等人為林錦達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則其對被  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二紙、借據契 約影本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一紙、林錦達除戶戶籍謄本一 份、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影本一紙、收入傳票影本六份、帳戶資 料二份、繳息明細表六份、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 。
乙、被告方面:
被告乙○○○丁○○丙○○戊○○林火滕己○○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 ,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丙○○戊○○林火滕己○○皆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一紙、本票二紙 、借據契約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一紙、林錦達除戶戶籍謄本一  份、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影本一紙、收入傳票六份、帳戶資料二  份及繳息明細表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等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三、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等六人連  帶給付借款一千零四萬零四百三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水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F0
~T40
附表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編號│ 尚欠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  │  (新台幣) │ │ │ │
├──┼────────┼────────┼───────┼────────┤
│一 │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八十八年九月三十│百分之九點五0│八十八年十月三十│
│  │捌佰參拾玖元  │日至清償日   │五      │一日      │
├──┼────────┼────────┼───────┼────────┤
│二 │ 伍佰萬元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  │        │七日至清償日 │五 │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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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參佰萬元   │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一月 │
│ │ │至清償日 │五 │九日 │
├──┼────────┼────────┼───────┼────────┤
│四 │ 參佰萬元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月二 │
│  │        │八日至清償日  │五 │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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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