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209號
PCDM,105,簡,320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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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得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得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柒零柒公克)沒收銷燬;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 、補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9 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 行所載之「 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毛重1.81公克)」,均應更正為「甲 基安非他命共2 包(驗餘淨重合計0.9707公克)」。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3 行所載之「照片1 張」,應 更正為「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蒐證照片共4 張」。 ㈢補充「土城分局尿液採證同意書1 份(參105 年度毒偵字第 2815號卷第11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5 年6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影本1 份( 附於本院卷內)」為證據。
二、審酌被告陳得意本件以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 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卻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為本件 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缺乏戒除毒癮之堅定決心,甚為不該 ,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以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見對他人法益 造成具體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7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列管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因檢驗所需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經檢驗後 業已滅失,故不併予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共2 個,均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 於持有、攜帶與施用,為被告所有而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使 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
被 告 陳得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得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 第4710號為附戒癮命令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詎仍不知悔改,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月5日1 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進行搜 索,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81公克),且經其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得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各1份。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照片1張。
㈣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81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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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