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美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12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美英自民國85年1月29日起,在告訴 人台灣拿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一職,負責向泛亞商業銀 行(現為臺灣星展銀行所整併,下稱泛亞銀行)辦理存匯款 、各項應付款繳納及雜物採購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其明知告訴人並無如附表所示轉出資金之需求,竟利用其職 務上為告訴人辦理存提款項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88年7月27日起至92年7月15日止 ,多次製作如附表所示轉出金額之取款憑條,先於其上蓋用 所保管之公司大章後,持向告訴人之負責人謝明富表示欲提 領款項俾供公用,使謝明富誤信為真,在取款憑條上蓋用其 所保管之取款小章以示同意,被告隨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持取款憑條前往泛亞銀行林口分行,將告訴人所開立泛亞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變 易持有為所有,接續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而予挪用,前 後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億8,475萬1,341元入己,因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侵占案件,係於105年5月20日繫屬於本 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 20日新北檢榮昃104偵緝1270字第23620號函文附卷可稽,嗣 被告於同年6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 查詢表、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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