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5年度,99號
PCDM,105,原簡,99,201607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原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雪奈兒‧莫立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1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雪奈兒‧莫立尚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以 粗鄙之穢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尚佳、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於本院調解程 序未到致未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400號
被 告 雪奈兒‧莫立尚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雪奈兒‧莫立尚於民國104年9月13日中午12時,在新北市○ ○區○○0號之9「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央教會」,因不滿教會 之保全邱士恭管制車輛進出,遂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址,以「你就教會看門 狗」之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邱 士恭,足以貶損邱士恭之人格。
二、案經邱士恭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雪奈兒‧莫立尚之供述,(二)告訴人邱 士恭之指訴,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