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吳美珠即祥利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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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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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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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毅輝機械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105年2月5日 │9,975元 │CA5491684 │ │
│ │司 黃芳城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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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毅輝機械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105年3月5日 │28,875元 │CA5491516 │ │
│ │司 黃芳城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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