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5號
CHDV,105,重訴,85,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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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晋徹
      顏翠君
被   告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被   告 孫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昶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1日、101年9 月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204萬元、476萬元、96萬元及224萬元 共4筆,同時於104年9月1日由被告孫麗華吳念平簽立保證 書、約定書以其為華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華昶 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 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為限額,與債務 人被告華昶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雙方約定借款之期 限(到期日)、利率、繳息及攤還方式詳如附表。上開借款 按月付息,或到期不清償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償還者,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付違約金。又債務人如有所立約定書第五條/或第六條 各款情形,得不經或經催告通知後仍未履行者,即喪失期限 利益,借款視同全數到期。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等影本 為證可稽。又上述債務人使用票據已有退票且未經註銷,經 票交所104年10月23日台票通字第0124文號公告為拒絕往來 ,經本行多次訪催,百般追討,均催討無果,持有三份催告 函可證;依據債務人所立約定書第五條第(二)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應全部清償,總計債務人尚積 欠本行本金1,000萬元,明細詳如附表。上揭債務人華昶公



司4筆借款本金原本已於105年 2、3月分別到期,卻未能清 償或辦理展期,而成為逾期放款,迄今仍積欠聲請人四筆借 款共10,000,000元之本金債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為清償。而被告吳念平孫麗華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 明:除願供擔保外,其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 保證書、借據及拒絕往來暨金融業禁止擔當本票付款人明細 表暨催告函為證,而被告等均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 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 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 │
├──┼─────┼───────┼───────┼───┼────────────┤
│1 │2,040,000 │105 年 2 月 28│105 年 1 月 28│3.15% │自 105 年 2 月 29 日起至│
│ │ │日 │日至清償日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
│ │ │ │ │ │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10%,│
│ │ │ │ │ │,超過 6 個月者就超過部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 20% 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2 │4,760,000 │105 年 2 月 28│105 年 1 月 28│3.15% │自 105 年 2 月 29 日起至│
│ │ │日 │日至清償日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10%│
│ │ │ │ │ │,,超過 6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左列利率 20% 計算 │
│ │ │ │ │ │之違約金。 │
├──┼─────┼───────┼───────┼───┼────────────┤
│3 │ 960,000 │105 年 3 月 1 │105 年 2 月 1 │3.15% │自 105 年 3 月 2 日起至 │
│ │ │日 │日至清償日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10%│
│ │ │ │ │ │,,超過 6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左列利率 20% 計算 │
│ │ │ │ │ │之違約金。 │
├──┼─────┼───────┼───────┼───┼────────────┤
│4 │2,240,000 │105 年 3 月 1 │105 年 2 月 1 │3.15% │自 105 年 3 月 2 日起至 │
│ │ │日 │日至清償日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10%│
│ │ │ │ │ │,,超過 6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左列利率 20% 計算 │
│ │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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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