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兆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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