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陳耀松
兼下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聲 請 人 陳謝月嬌
聲 請 人 陳棍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